2017年春节前夕,华为的六名前中高层员工被抓进了看守所,据媒体报道,该六名华为前员工原为华为消费者终端业务中高层领导,带了内部资料到乐视、酷派,该6人涉嫌严重侵犯了华为公司知识产权,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故此被深圳市龙岗公安分局依法刑拘。 上述现象并非个例,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输入“案由: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检索后出来的裁判文书,几乎都是原公司诉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可谓是高管离职的常入迷途。 高管离职后,需要保守原公司的商业秘密、通常也需要竞业禁止一定时期。本文我们对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作一个简要介绍。 一、商业秘密的范围和常见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从法律规定来看,所谓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营业秘密,判断标准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通常公司规章制度中包括保密制度,保密制度会规定公司所持有的技术和客户信息中需要保密的范围,同时会确定相应的保密措施要求员工遵守。高管由于有更多机会接触公司的核心秘密,离职后,被原单位诉侵害商业秘密的概率颇高。 从实务角度,原单位起诉离职人员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常见的商业秘密载体为技术图纸、产品配方、客户名单(其中技术图、产品配方纸涉及技术秘密、客户名单涉及营业秘密),常见的侵权行为有:离职人员将原单位的技术图纸、产品配方带至新公司、新公司利用该技术图纸迅速生产与原单位基本一致的产品或者是在职员工将公司的商业秘密卖给公司的竞争对手;前几年生物学领域内的一个著名案件,被告新发公司利用原告鑫富公司生产调度员马某掌握大量技术信息资料的机会,被告新发公司和马某私下交易,获取鑫富公司的商业秘密。后上海高院判处新发公司和马某赔偿鑫富公司损失900万元,两者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需要了解的是,并非所有的客户名单均构成商业秘密,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需要符合一定条件,即客户名单需要特有性,如客户能够接受的产品最高价、年订购的数量底线、利润空间等,并且公司需要和该客户建立相对稳定的交易关系,偶然性的交易不构成商业秘密。 二、竞业禁止的相关规定 与普通员工离职不同的是,高管离职经常涉及竞业禁止。竞业禁止通常和侵犯商业秘密和劳动争议纠纷交织在一起。《公司法》第148条规定了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的禁止行为,“竞业禁止的内容的本质禁止竞业主体范围内的人员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和离职后与本单位业务竞争,禁止上述主体离职后从业于或创建与本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公司或企业。”[注:引自《公司法适用与审判实务》第二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编写,第337页第4-6行。]所谓业务竞争最常见的是营业范围相同,但不局限于新旧两单位营业范围相同,例如离职人员所泄露的原单位商业秘密使得现单位获得了不公平的商业优势并对原单位造成了损害,也认定为该离职人员违反了竞业禁止。 司法实务中,公司通常会和公司关键岗位的员工签署“竞业禁止协议”,约定在员工离职后的一定期间内不得从事与原单位同类营业(该同类营业应作宽泛性解释),竞业禁止的期间通常为在职期间和离职后2年内,竞业禁止协议中通常也会约定员工竞业禁止的对价,即在员工竞业禁止期间,原单位应每月支付赔偿金,该补偿金的额度各地不同,上海为原正常工资的20-50%,浙江为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 由上可知,商业行为的合规是公司和员工的共同关注点,聚散体面,需要双方的自省和克制。 -------------------------- 本文作者:陈利亚 律师 Tel: 131 4814 8199 Email: 14022989@qq.com WX: shlvshi-01 (本文来源:陈利亚律师的博客 作者:陈利亚 律师 )(责任编辑:子豪) |